法律调查 准入许可手续

  1 前言

  日本与中国相似,存在各种各样针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限制的法律法规。在外资对日投资时,根据不同的商务计划与经济活动类型,需要调查的法律法规也是千差万别。但是,在投资活动中,对日本外资规制进行基本调查是必须的。
日本外资规制是指,以《外汇与外贸法》(以下简称《外汇法》)为基础的规制与以个别行业法为基础的行业规制两种,在投资决策前尽早将规制内容确认清楚对今后的投资活动影响深远。另外,日本政府以及地方各自治区域(包括东京都与大阪府)会施行各种各样促进对日投资的鼓励政策,当然也存在与外资规制连动的部分,因此在确认规制内容的同时,也应着力调查能否适用优待政策。

  2 外汇及外贸法

  1)概要
《外汇法》自1949年制定以来经多次修正,现在对对外交易基本上属于完全自由化状态。外汇法是在整体国际投资规范的范围内设定的投资规制内容,仅有一部分行业需要日本政府进行事前审批才可获准投资。

  2)适用范围

  (a)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的行为属于《外汇法》规制的对象。下述③中所述“间接持有表决权”是指,被外国法人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国内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

    1. ①作为非居住者的自然人。
    2. ②依外国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主要办公场所设在国外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3. ③由上述①或②所列对象直接拥有或间接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日本公司。
    4. ④上述①所述对象数量占董事成员过半数的日本法人或其他团体。

  (b)对内直接投资行为

    1. ①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2. ②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3. ③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 出资比例10%以上。
    4. ④同意公司经营目的进行实质性变更。
    5. ⑤在日本境内设立分公司等或对分公司的种类以及经营目的进行实质性变更。
    6. ⑥贷款给日本法人超过日本法规规定的金额,并且超过1年时间。
    7. ⑦取得公司的私募债券。
    8. ⑧取得公司的出资权证。
    9. ⑨全权托管上市公司的股票。

  3)程序

  (a)事后报告
多数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只向财务部(相当于中国商务部)首长以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首长报告对内直投的内容以及实行时期即可。进行事后报告时,须按规定样式填写必须事项,在实行对内直投日的次月15日前,经由日本银行向财务部首长以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首长进行报告。

  (b)事前审批
由于日本国家安全保障等原因,外国投资者的对内直接投资行为属于下列中的任一情形、都必须经过附审查的事前审批程序。交易行为正式开始的6个月前必须进行申报,填写规定格式的申报书后,经日本银行提交给财务部首长以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首长。
对内直接投资的事前审批,由财务部首长以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首长审查是否妨碍日本国内安全。日本银行受理申报书起30日内,被申报的交易行为只能待定,不可实行。
事前申报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外国投资者在发生取得关联股份行为等与该申报事项相关的行为时,必须在30日内经日本银行向财务部首长以及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的首长汇报(也称为实行汇报)。

  ○OECD自由化中的限制行业

    1. ①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
      武器,航空器,原子能,航天开发相关的制造业,极可能转化为军事用品的制造业。
    2. ②与公共秩序相关的行业
      电力,水利,煤气,供热,通信,广播,铁路,旅客运输行业。
    3. ③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
      生物制剂(疫苗)制造业,警备。

  ○OECD自由化中的保留行业
农林水产业,石油业,皮革及皮革产品制造业,航空运输业,海洋运输业。

  ○以对等主义为据的投资规制
针对与日本之间没有缔结相关对内直接投资条约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行为的规制。中国国籍投资者不受此款约束。

  ○实施经济制裁对象国的投资规制
2016年9月现在,中国国籍投资者不受此款约束。如日本对伊朗正在实施经济制裁,那么伊朗投资者在进行对内直接投资时,核试验等相关行业就被指定要求进行事前审批。

  (c)不需要事前审批与事后报告的情形
因继承,遗赠,无偿,等价交换等事由取得股份,或者变更后的经营目的不属于事前审批对象的经营目的变更等情形时不需要进行事前审批或事后报告。

  3 个别行业法的投资规制

  区别于《外汇法》对一般投资的规制内容,《矿业法》,《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信号法》,《转播法》,《船舶法》,《航空法》,《货物运输事业法》等,针对个别行业对外国投资者持有股份等设定了相关限制情形,需要予以注意。

  4 总结

  外资规制调查时,准确掌握相关法规内容与实际投资的行业规制内容是投资决策前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另外,日本政府于2016年5月开始着手针对对日投资相关法规进行修正,因此今后对日投资的法律法规将极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
本所具有法规调查,合规调查等专业经验,并时刻关注投资领域的法规动态,因此能够迅速掌握日本法律修正等第一手信息,为您提供最新最准的法规调查,准入许可手续等法律服务。欢迎咨询!

注: OCED(全称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经济协助开发机构,1961年设立,中国非成员国。